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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抖音购两箱12年人参酒,商家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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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男子在抖音购两箱“12年人参”酒,商家虚假宣传被判退一赔三


  澎湃新闻记者王健


  消费者在泸州金樽盛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泸州金樽公司)经营的抖音平台下单购买了2箱“12年人参”酒(S12),其后他发现泸州金樽公司存在广告虚假,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夏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泸州金樽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价款3倍的损失。


  消费者称,根据原卫生部年第17号公告,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因此所谓“12年人参”酒属于商家虚假宣传。


  山东昌乐县法院查明,年8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泸纳市监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载明:因泸州金樽公司参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参参龄未超过5年,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山东昌乐县法院一审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判令商家退还消费者购酒款元,并同时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元。商家不服并上诉被潍坊中院二审驳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详情。


  购买“12年人参”酒后起诉商家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夏某某称,其于年6月27日在泸州金樽盛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泸州金樽公司)经营的抖音平台下单购买了2箱参酒(S/12),购买后他发现泸州金樽公司存在广告虚假,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后他与泸州金樽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夏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泸州金樽公司返还货款元及价款3倍的损失元,共计元。


  抖音用户发布的关于泸州老窖系列参酒的介绍


  该案于年11月25日在昌乐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泸州金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泸州金樽公司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1、其不存在拒绝退还夏某某货款的事实,其自始至终同意退还全部货款元;2、其销售的案涉酒品依法取得销售权限,且产品经过检验检测属于合格产品,对夏某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不可能造成实质人身损害。夏某某主张的三倍赔偿应当基于“有损害”的事实情况下,其同意退还货款后,夏某某无实质损失,其请求增加的三倍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其认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故意让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虽然其合作的销售平台存在宣传不当,系因对产品内容的误解,而非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而对外销售。夏某某是因宣传而陷入误解购买产品,还是基于明知而故意购买的“职业打假”不得而知。如其宣传不可能对其造成误解的情况下,本案不构成欺诈,无权请求三倍赔偿。


  泸州金樽公司称,综上,其已对销售平台进行了全面处理,对夏某某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并愿意退还全部货款,但对于三倍赔偿款请法院严格审查,并排除“职业打假”和滥用赔偿权利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养生酒销售有限公司授权泸州参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为参酒品牌运营商,泸州参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授权泸州金樽公司为中国地区泸州老窖酒之参酒S/6、参酒S/9、参酒S/12指定经销商。


  年6月27日,泸州金樽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泸州老窖养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参酒(S/12)尊享金51.8度,其在广告中宣传“萃取12年人参精华,严格筛选原材料,所用人参满族无虫眼、无*皮、无破痕、无杂质、12年左右参龄的品质标准,确保原材料品质优良”,每箱ml*6瓶,每箱价格为元。夏某某通过抖音平台从泸州金樽公司购买两箱上述酒品,实付款元,后于同年6月30日收到上述酒品。


  法院还查明,年8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泸纳市监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载明:因泸州金樽公司参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参参龄未超过5年,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元。


  商家构成虚假宣传应“退一赔三”


  昌乐县法院认为,本案中,泸州金樽公司在销售案涉酒品时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夏某某诉请泸州金樽公司返还已支付购买酒品价款并按购买酒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泸州金樽公司所称,“夏某某无实质损失,夏某某是因宣传而陷入误解购买产品,还是基于明知而故意购买的‘职业打假’不得而知,且其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辩解,法院审理后认为,泸州金樽公司虚假广告宣传,诱使夏某某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夏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酒品即受到损失;其购买案涉酒品发生在前,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处罚决定书在后,且其辩称夏某某系“职业打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对泸州金樽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年11月26日,昌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泸州金樽公司返还原告夏某某价款元,并同时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元。泸州金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讼争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上诉人称其所销售案涉参酒系合格产品,虽存在虚假宣传但未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购买商品系食用品,上诉人虚假宣传、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行为与被上诉人产生购买该酒的意思表示直接关联,直接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应有权益,而消费者人身是否因商品导致直接损害并非三倍赔偿适用的必须条件。


  潍坊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查明事实、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令上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与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还主张夏某某系“知假买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主张成立,且消费者“知假买假”亦非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上诉人据此主张免予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潍坊中院驳回了泸州金樽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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