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吴冰清
“这次长教训,以后再也不敢随便收购酒了。”2月7日,成都高新区某酒水商行老板李某(化名)在缴纳9.万元罚款后懊恼地说。
李某清楚地记得,去年10月22日、24日,一名男子连续两次来到店内。“他的名字和身份我都不知道,就知道他手里有酒,可以低价回收。”李某说,该男子约30岁左右,每次都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车,“他主动问我收不收,价格便宜,但只能现金交易。”
由于低于市场价,李某动心了,在该男子处共计回收了33瓶“国窖”。
然而,酒还没卖出去,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他们是在春雷行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猫腻”的。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的33瓶“国窖”白酒,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
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李某涉嫌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3瓶“国窖”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送达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执法人员介绍,第号“国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年2月20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均印有“国窖”注册商标,上述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瓶,罚款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