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了一则关于
天津市乐人人棋牌室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处罚决定书
其销售的部分白酒
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
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其中包括
“百年泸州老窖”
“国窖”“剑南春”
“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
9种不同规格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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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乐人人棋牌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GAC84
经营场所:河西区白云路三号楼红波里底商17号1门
执法人员于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
2瓶38%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
1瓶38%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
1瓶52%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
1瓶38%volml“国窖”白酒、
3瓶38%volml“剑南春”白酒、
8瓶42%volml“海之蓝”白酒、
2瓶52%volml“海之蓝”白酒、
1瓶52%volml“天之蓝”白酒、
1瓶52%volml“梦之蓝”(5A)白酒
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
当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扣押行*强制措施。年4月29日,本委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5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年、年购进涉案侵权白酒并于店内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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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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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
当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38%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1瓶38%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1瓶52%volml“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1瓶38%volml“国窖”白酒、8瓶42%volml“海之蓝”白酒、2瓶52%volml“海之蓝”白酒、3瓶38%volml“剑南春”白酒、1瓶52%volml“天之蓝”白酒、1瓶52%volml“梦之蓝(5A)”白酒;
2、处元罚款。
编辑
马媛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原标题:《曝光
“乐人人”被罚!侵权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