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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9 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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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伪劣”一词并未在该罪的罪状中出现,而是通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来予以高度概括。正确把握“伪劣”的含义是定罪处刑的前提,需要充分考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保持刑法条文之间的整体协调,避免断章取义。年刑法没有单独设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审判实践中按照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三十八条为通过刑罚手段惩罚“假冒伪劣”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现行刑法中,立法者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位列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是其首要法益;同时该罪又归于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相邻,其在行为性质和保护的法益上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罪有着共通性,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侵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双重法益。只有生产、销售“既伪又劣”的产品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劣而不伪”均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一: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号案例裁判要旨: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要正确对案件定性,必须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是伪劣产品的问题。两罪的分别设立说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必然属于伪劣产品。要认定为伪劣产品,必须有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二者之间应达到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杨昌君所销售的包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没有证据证明包的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普通非品牌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虽然说其销售的包假冒了品牌,但不影响消费者对该包的使用,而且消费者往往是出于满足消费高档商品的虚荣心,知假买假,或者根据该商品的价格而对该商品为假冒心知肚明。因此,杨昌君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二: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号案例裁判要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过程中,执法机关经常查获行为人藏匿的尚未销售的大批并非伪劣、但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批注:如果本案鉴定结论为假冒且伪劣的香烟,那么就要考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问题。类似案例如()川刑初26号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乌中刑知初字第1号被告人张建西、彭梅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浙刑初号房儒杰、戴科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浙刑初号殷陈超、陆董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案例三: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号裁判要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他人品牌但本身质量合格的产品,即所谓“假冒不伪劣”的产品。狭义的伪劣产品仅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只是“假”但不“劣”的产品,其中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劣”的具体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执行。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假冒商标,同时,商品本身质量未达到同类产品最低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其二,假冒商标,但商品本身质量达到同类合格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属于合格的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建明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大量销售假冒的“红塔山”、“中华”等商标的劣质卷烟,销售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第一百四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犯的情形。综合本案的事实,陈建明等人的行为应以较重犯罪的处罚条款定罪量刑,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建明等人定罪处罚。在以上案例中,基本确立了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裁判规则。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但非伪劣的商品大多都直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并定罪处罚。案例四:解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解男在自己的折扣店内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服和运动鞋。经核实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元,未销售的运动鞋、运动服价值为元。案号:()吉刑初38号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注:对于可以直观判断所销售产品为非伪劣产品的,直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无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专门的鉴定。类似案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号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京刑初号张春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京刑初号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陕刑终号翟荣娟假冒注册商标案、()黔刑终83号陈儿秋、何大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苏知刑终字第号吴某、马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案例五:吴金访、祝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铜中刑终字第号裁判要旨:上诉人吴金访、原审被告人祝晚生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无生产资质,而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电暖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注:对于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类似案例如()鄂刑初号、()豫刑再2号、()津0刑初号、()冀10刑终号、()皖刑初号、()鲁03刑终号、()冀刑初号、()宁刑初字第号案例等。案例六:孙某某、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鄂13刑初14号裁判要旨: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邓某、赵某某明知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批注:本案经对61个品种的白酒进行理化指标的抽检检验,6个品种理化指标合格,55个品种理化指标不合格,其中24个品种氰化物超标;经对扣押经销商任某等购买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尚未销售的泸州老窖、百年老窖、泸州老窖特曲等进行检验,其标签明示值检验不合格。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以上案例,较为妥当的处理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的关系,鉴定依据充分,司法效率较高,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反,司法实践中仍大量存在着机械适用法条,将“假冒”与“伪劣”混为一谈的情况。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甚至专业质量检验监督机构片面将假冒产品同被假冒产品的所有特征、特性全部综合考虑后进行比较,认为二产品特性“不完全相同”就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扩张刑罚打击范围。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形,也有不少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例,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亟待统一。案例七:万某某与姚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基本案情:年4月12日,杨某某在位于银川市给被告人万某某提供了10件52度金尖庄、10件52度绵竹大曲,让万某某帮助其灌装成高档酒。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52度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等总计元。案号:()宁01刑终号裁判要旨:被告人万某某、姚某某生产、销售假酒,以次充好,生产并销售假酒金额为元,已生产、未销售假酒金额元,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事处罚。批注:本案认定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的鉴定只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制酒公司出具的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扣押的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均属假冒其公司产品的证明。原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即认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是比较草率的。类似案例如()深盐法刑初字第1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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