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酒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我们理解销售假酒,关键在于对“假”的理解,第一种情况是酒是用酒精和水勾兑出的;而另外一种是酒是真的,但是用别人的商标,比如,明明不是茅台,而偷用茅台的商标。
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案情简介
(一)假冒注册商标
“泸州老窖”商标系泸州老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分类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限自年12月14日至年12月13日,之后,其注册有效期限经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至年12月13日。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魏琳烟酒茶行于某11年1月13日经工商登记成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周正超,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零售。
年10月26日,泸州老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卫永红与公证员刘某1、公证处工作人员宋贤德共同来到魏琳烟酒茶行,对魏琳烟酒茶行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使用随身携带的拍照设备对该门市的店面的商铺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于某19年10月23日47分进店购买了外包装标有“泸州老窖头曲”字样的白酒两瓶,